离婚后男方索要彩礼

时间:2024-05-26 04:06:15
离婚后男方索要彩礼

离婚后男方索要彩礼

离婚后男方索要彩礼,彩礼一般是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财物。这一概念不但限定了彩礼的范围也限定了彩礼的目的,既然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登记结婚,那么如果违背这一给付彩礼的初衷,法律对此也不会没有任何约束的。下面来看看离婚后男方索要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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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方能否索要彩礼钱分情况。

彩礼一般是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财物。这一概念不但限定了彩礼的范围也限定了彩礼的目的,既然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登记结婚,那么如果违背这一给付彩礼的初衷,法律对此也不会没有任何约束的。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一、什么情况下男方可要求彩礼返还

给付彩礼一般以结婚为前提,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订婚给付彩礼,并不意味着双方一定会走进婚姻,即使已经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很短的时间内,双方即离婚的情况时有发生,因彩礼产生纠纷的.情况屡屡发生。

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彩礼的目的和相关法律是什么

彩礼的目的是和女方结婚,女方收了彩礼就负担了和男方结婚的义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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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分合合是社会的不变定律,有结婚,自然就有离婚的存在,正所谓阴阳搭配。那么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发现,有些男方在离婚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女方不愿意时,男方竟告上了法庭,风俗上了法庭,自然有点看头。那男方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接下来看这则案例。

结婚与离婚

刘某与李女士是关系较好的大学同学,毕业后都在广州打拼,但是工作单位不同。由于向来关系要好,遂逐渐对对方有了好感,与男女朋友的方式相处着。

在节假日时,刘某常携带李女士回到自己的粤东老家和家人见面。家里面和两人都觉得时机差不多成熟了,可以考虑结婚。

结婚当然少不了彩礼一说,按照李女士当地的风俗习惯,刘某向其支付了10万元彩礼及金银首饰数件。


  

但随后很快两人因为价值观点产生了极大的差异,多次冷战了数天都没办法达成和解,遂向民政局提起了离婚请求。

同时刘某在离婚的`时候要求李女士返还自己给她的10万元彩礼,金银首饰等则不索要。但是直接遭到了李女士的回绝。

李女士认为自己并没有胁迫刘某支付一定的彩礼,是刘某自己根据当地的风俗送给自己的,财物的所有权已经完全转移到自己身上,刘某无权索要彩礼。

两人争执不下,最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返还自己10万元的彩礼。

法的规定

对于世俗习惯而言,法律是不应当过多管辖的,因为风俗本身没有确定的形式,且由于影响因素的不同而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态势。但是法律会管辖那一部分涉及到人基本权利保障的风俗,比如彩礼的问题。

根据我国的民法典婚姻继承编的解释,存在一些情况是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法律是予以全力支持的。


  

立法者规定的三种情形如下: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读者要注意以上条款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刘某和李女士已经在民政局领证,登记了结婚手续,并且也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因此上述中的第一和第二条就不适用于刘某,刘某无法以此为由进行举证。

那么就只剩下第三条了。婚前给付是指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就支付了彩礼,刘某确实是如此的。那关键的问题就在于离婚后,刘某是否陷入了生活困难的境地?如果是,那么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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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般不需要退彩礼但存在以下情况的可以请求返还:

1、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没有一起生活的;

3、给予彩礼导致给与彩礼一方的生活困难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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