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金额怎么用
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金额怎么用,医保是社会保险中的一种,除此之外,还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很重要,几乎每个人都交医疗保险,那么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金额怎么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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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要点
扣除范围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提示:在个人医疗信息系统不断完善的背景下,税务机关加强了与各个部门的信息共享,纳税人无需自行对大病医疗具体的扣除范围进行判断,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进行查询和填报。
扣除主体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提示:根据12366纳税服务平台的问题答复,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因此,纳税人可以合理选择扣除主体,实现扣除的最大化。
扣除时间
大病医疗支出在实际发生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提示:不同于其他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大病医疗支出不能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只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自行填报扣除,纳税人需要留存与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留存备查。
大病医疗支出可扣除金额查询
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火速上线,大家可以直接在上面查询自己2022年度大病医疗发生费用以及明细,还会自动 算出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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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税大病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及扣除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 41号文件规定,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由此得知:
1、扣除标准为80000元。纳税人和未成年子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通过医保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累计大于15000元,在80000元及以内的金额可以扣除。
注意:一个纳税年度内本人、配偶和孩子的大病医疗支出不可以累加扣除。
2、扣除规定,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本人或配偶发生的医药费支出,可以选择由夫妻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支出,也可以选择由夫妻一方扣除。
注意:本人或配偶发生的医药费,可以本人扣本人的,也可以本人扣本人及配偶的。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只能父母一方扣除,不可以分摊。
二、个税大病扣除额度查询方法及操作流程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 41号文件规定,第十三条,……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根据通知,国家医保局提供“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纳税人可以查询自己和家人大病可扣除费用和年度医疗费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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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税额度
1、本人大病费用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大病医疗费用的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分别计算扣除额。
3、选择性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扣除的时间
对于大病医疗费用抵扣个人所得税的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明确:大病医疗费用抵扣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1、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2、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3、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4、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